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财政部等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等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25-07-06 06:44:12 来源:山摇地动网 作者:探索 阅读:659次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财政策降低患者用药成本,发布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第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适用税政本公告附件1中的增值自年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抗癌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药品药品月日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二、和罕自2022年12月1日起,见病《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清单起执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三、财政策各批清单中的发布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第批

四、适用税政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自年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22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探索)

相关内容
  • 第三季度小米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为4020万台 连续两个季度实现出货量环比提升
  • 聚焦进博会|国内外快递物流巨头齐聚,携手伙伴链接全球
  • 共创美好数字未来——我国积极参与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
  • 中国催收巨头将赴美上市!
  • 中国银行与万科签署战略合作提供不超过1000亿元授信额度
  • 张庭陶虹等涉传销听证会结束:张庭方指取证机构无资质,办案人员认为构成传销
  • 农夫山泉钟睒睒登2022胡润百富榜首,财富4550亿,创20多年来中国首富财富最高纪录
  • 美媒:土耳其公布一款新型无人艇MIR 将用于反潜作战
推荐内容
  • 上海发力打造全球生物医药高地,到2025年研发经济总规模超1000亿元
  • 银亿股份、大东南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将至,受损股民须抓紧
  • 华为汪涛:鲲鹏伙伴出货占比已经超过了95%
  • 全票通过!李书福之子成这家A股公司董事长,是位“85后”
  • 2022金融街论坛边会:平安基金董事长罗春风分享ESG框架下的责任投资
  • 津上机床中国控股股东日本津上上半年在中国的分部溢利为438.34亿日圆